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的阳台和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并按照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验收通过。

既有住宅的阳台和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