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备,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具体要求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