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备,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具体要求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