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推行雨污分流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未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