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论证并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综合确定用地需求量并将其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