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地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