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有效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四川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污染和破坏。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