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供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