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以及相关的水文水资源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