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面源污染控制,限制农药、化肥使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污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