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