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