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市或者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