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