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和拦河设栅捕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