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域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