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