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