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或者向街面、广场倾倒排放污水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