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