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照明建设:

(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

(二)城市桥梁;

(三)公园、广场;

(四)城市开放式小区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