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禁止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照明管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