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上的书报亭、便民亭(屋)、通信交换箱、配电箱、窨井盖、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垃圾箱、消防栓、充电桩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