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避免重复开挖。挖掘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