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