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等,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