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注销、明确放弃参加或者在规定时间未派人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