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