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本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明确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与城市河岸、湖岸、山坡等自然风貌和人文历史元素相结合,形成生态型山水绿地系统。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