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用地,在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养护期届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用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化用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其他单位、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