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二)树木花草受损、缺株、死亡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建立绿化及其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养护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