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文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