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化用地面积和布局,植物的种类、配置,绿化用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