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绿地率等指标。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