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