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非煤矿山存在下列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 (一)以采代探或者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三)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资源枯竭或者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无安全保障的; (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