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