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调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