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十日内,将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整改落实措施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