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