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