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组织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有效化解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巡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四)按照规定组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未有效监督治理事故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