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依法组织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