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避开城市地下管网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聚居、聚集区。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主管部门和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明显标志,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于占压管道、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等无法自行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作业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管道运营单位,并与管道运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运营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