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装设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防护装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