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全程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网。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路段、区域和停放地点。限制通行的路段、区域和停放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剧毒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查验承运单位车辆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检查车辆及罐体、警示灯具和标志的完好性,严禁超载、混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