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二千万元以上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安全总监有权制止或者撤销、拒绝执行本单位下达的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