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