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或者停止作业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