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 (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满足岗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