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制定、执行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标准化定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